“应诉方刚才回答了金顿*官有关是否退还本案当事人遗产税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并没有被回答,而是被应诉方回避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婚姻这一事务到底是该由联邦统一管辖,还是由各州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自制。若是联邦干涉州内的婚姻事务并且两者产生矛盾,在这一情况下,是州法具有更高的管辖权,还是联邦具有决定权?在这一层面上,以联邦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是另一种形式的将各州关于婚姻的法案和条款进行统一,或者说——强制统一?”
第一个问句,质问本案中联邦对州事务的干涉;第二个问句,则是为了引向联邦层面同性婚姻是否合法问题的讨论——这也是这个案子作为打开同性婚姻合法的关键点所在。
刚才李森的陈词从婚姻的定义开始,从概念问题延伸到法律程序,一步一步环环相扣,自己若是也按照这一模式过来,只怕自己对于婚姻的阐释还没说完,就被伦斯特和其他几位保守派*官给拦截地说不下去,毕竟在这一点上,能够讨论的内容太多,多到三十分钟根本塞不下去。因此他选择从一开始就选择这个明显地程序问题作为突破口。而这个问题,即便是保守派法官也无法否认。
“建国之初,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各州的民主自由,宪法有意识地限制了联邦的权利。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各州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将由各州选民自主制定。因此在本案中,《保护婚姻法案》对新城州婚姻法做出了侵犯,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因此本案中,该法案违宪成立。”
这一番陈述下来,几位*官并没有打断林郁。林郁则随着自己的陈述,脑中的条理越来越清晰,眼中的光芒也越来越亮。
“联邦五十六个州内,已经有三十个州在近二十年内通过了相应的法案承认同性婚姻,但在联邦政府层面,依旧被传统的婚姻观念所笼罩。事实上不止本案,三年前的霍奇案、温莎案,以及四年前佛州的巴利案,纽因州的斯科特案,每一年,有关同性伴侣权益的案子越来越多,相信诸位*官比我更加清楚,每年送到最高院的相关案宗有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当州法和联邦法相互矛盾的地方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在联邦层面上做出尊重州法且统一的规定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应诉方刚才所说,婚姻的核心在于‘繁衍’,在我看来,这个定义太过机械论,也太过目的论,如果只是为了繁衍,那么一男一女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性|爱也可以称得上婚姻,在这样的情况下,‘忠贞’一词又有什么意义?”
“或许在最开始,婚姻的意义是以繁衍为基础,但数百万年下来,人类已经从‘需要种族延续’的原始人发展到了文明社会,繁衍已经不再是人类对于婚姻的唯一追求,若是这样的话,两个丁克族的结合是否不应该称为婚姻,拒绝生育孩子的一对夫妻是否应该被判刑?人类社会在进步,追求也在不断变化,婚姻这一词的核心定义早已不是为了繁衍,而是两个人因为爱情而结合在一起的仪式。”
“请等一等——”伦斯特忽然出声打断了林郁的话,“你是否能够否认,在现有的婚姻中,绝大部分的夫妻是为了繁衍后代而结婚?”
林郁摇头:“我并不否认,但是——”
“你是否否认,在联邦五亿三千万人口中,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依旧是传统定义?”
“尊敬的首席*官阁下,这并不是一个以‘大多数’就能回答的问题。”
“那好,下面一个问题,你是否将两个同性恋者的结合视为合法婚姻?”
林郁毫不犹豫地点头:“是。”但在说完的那一刻,他的余光瞥见了艾伦忽然皱起的眉头。
果然,伦斯特再次抛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你会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而非多个人之间的结合?既然一男一女的定义可以改变,那婚姻所结合的人数为什么又被限制在两个,而不能扩大到三个,甚至是四个呢?”
“按照上诉方从地区法院到上诉法院直至本法庭的说法,同性恋者的结合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应当受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保护。既然如此,超过两个人的结合也应该是个人自由,理应受到宪法保护。”
“人类历史上,将婚姻结合的数量维持到二这个数字比将婚姻个体扩展到两个同性之间要难得多。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上诉方律师,你的文化中就曾经有过多人婚姻合法的历史。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大,以个人自由的名义,使群婚、*甚至是人和动物的结合合法化呢——那也是个人自由不是吗?”
“上诉方所想要的婚姻自由,为什么仅仅限定于两人呢?”
林郁知道,伦斯特所说的这番话正是几位保守派*官最担心的事情。自由这一词汇一直是联邦的立国之本,权利法案保障了联邦公民的各项自由,其中具有明确说明的条款包括了持枪自由、言论自由,关于这两项条款也有几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重大案件。
而第十四条修正案只给出了“自由”二字,并没有规定是哪方面的自由,因此在当年的罗伊案中,自由派*官将妇女的堕胎权纳入了“自由”这一概念中,而这一个案件的判决,自然引起保守派的不满,认为这是自由派的自主阐释,而非宪法本义。而在这个案件中,自由派也会打算以此为突破口作为同性婚姻合法的决定性条款。
但正如伦斯特首席*官所说的,自由派们为什么能将这个概念的扩大仅仅局限于“两个人”的婚姻,或者说“人与人”的婚姻呢?如果将婚姻的概念继续扩大下去,那么以十四条修正案的“自由”为名就好比打开一个巨大的潘多拉盒子,能够将众多不合法的东西合法化。
第64章
宪法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自由”能够扩展到什么程度,为什么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人士看来,这个分界点是婚姻主体的“二”而不是其他的数字,或者是婚姻主体的身份的改变?
林郁深深吸了口气。他在上庭前做过很多设想,也知道在自己提出“自由”这一点后会遭受的攻击,却没想到伦斯特*官直接抛出了这个最严重的问题。
“尊敬的首席*官阁下,如您所说,‘自由’条款的扩大是极具危险的事情,几十年前的罗伊案,现在
第一个问句,质问本案中联邦对州事务的干涉;第二个问句,则是为了引向联邦层面同性婚姻是否合法问题的讨论——这也是这个案子作为打开同性婚姻合法的关键点所在。
刚才李森的陈词从婚姻的定义开始,从概念问题延伸到法律程序,一步一步环环相扣,自己若是也按照这一模式过来,只怕自己对于婚姻的阐释还没说完,就被伦斯特和其他几位保守派*官给拦截地说不下去,毕竟在这一点上,能够讨论的内容太多,多到三十分钟根本塞不下去。因此他选择从一开始就选择这个明显地程序问题作为突破口。而这个问题,即便是保守派法官也无法否认。
“建国之初,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各州的民主自由,宪法有意识地限制了联邦的权利。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各州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将由各州选民自主制定。因此在本案中,《保护婚姻法案》对新城州婚姻法做出了侵犯,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因此本案中,该法案违宪成立。”
这一番陈述下来,几位*官并没有打断林郁。林郁则随着自己的陈述,脑中的条理越来越清晰,眼中的光芒也越来越亮。
“联邦五十六个州内,已经有三十个州在近二十年内通过了相应的法案承认同性婚姻,但在联邦政府层面,依旧被传统的婚姻观念所笼罩。事实上不止本案,三年前的霍奇案、温莎案,以及四年前佛州的巴利案,纽因州的斯科特案,每一年,有关同性伴侣权益的案子越来越多,相信诸位*官比我更加清楚,每年送到最高院的相关案宗有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当州法和联邦法相互矛盾的地方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在联邦层面上做出尊重州法且统一的规定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应诉方刚才所说,婚姻的核心在于‘繁衍’,在我看来,这个定义太过机械论,也太过目的论,如果只是为了繁衍,那么一男一女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性|爱也可以称得上婚姻,在这样的情况下,‘忠贞’一词又有什么意义?”
“或许在最开始,婚姻的意义是以繁衍为基础,但数百万年下来,人类已经从‘需要种族延续’的原始人发展到了文明社会,繁衍已经不再是人类对于婚姻的唯一追求,若是这样的话,两个丁克族的结合是否不应该称为婚姻,拒绝生育孩子的一对夫妻是否应该被判刑?人类社会在进步,追求也在不断变化,婚姻这一词的核心定义早已不是为了繁衍,而是两个人因为爱情而结合在一起的仪式。”
“请等一等——”伦斯特忽然出声打断了林郁的话,“你是否能够否认,在现有的婚姻中,绝大部分的夫妻是为了繁衍后代而结婚?”
林郁摇头:“我并不否认,但是——”
“你是否否认,在联邦五亿三千万人口中,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依旧是传统定义?”
“尊敬的首席*官阁下,这并不是一个以‘大多数’就能回答的问题。”
“那好,下面一个问题,你是否将两个同性恋者的结合视为合法婚姻?”
林郁毫不犹豫地点头:“是。”但在说完的那一刻,他的余光瞥见了艾伦忽然皱起的眉头。
果然,伦斯特再次抛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你会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而非多个人之间的结合?既然一男一女的定义可以改变,那婚姻所结合的人数为什么又被限制在两个,而不能扩大到三个,甚至是四个呢?”
“按照上诉方从地区法院到上诉法院直至本法庭的说法,同性恋者的结合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应当受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保护。既然如此,超过两个人的结合也应该是个人自由,理应受到宪法保护。”
“人类历史上,将婚姻结合的数量维持到二这个数字比将婚姻个体扩展到两个同性之间要难得多。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上诉方律师,你的文化中就曾经有过多人婚姻合法的历史。如果同性婚姻合法,十四条修正案所保护的范围是否应该扩大,以个人自由的名义,使群婚、*甚至是人和动物的结合合法化呢——那也是个人自由不是吗?”
“上诉方所想要的婚姻自由,为什么仅仅限定于两人呢?”
林郁知道,伦斯特所说的这番话正是几位保守派*官最担心的事情。自由这一词汇一直是联邦的立国之本,权利法案保障了联邦公民的各项自由,其中具有明确说明的条款包括了持枪自由、言论自由,关于这两项条款也有几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重大案件。
而第十四条修正案只给出了“自由”二字,并没有规定是哪方面的自由,因此在当年的罗伊案中,自由派*官将妇女的堕胎权纳入了“自由”这一概念中,而这一个案件的判决,自然引起保守派的不满,认为这是自由派的自主阐释,而非宪法本义。而在这个案件中,自由派也会打算以此为突破口作为同性婚姻合法的决定性条款。
但正如伦斯特首席*官所说的,自由派们为什么能将这个概念的扩大仅仅局限于“两个人”的婚姻,或者说“人与人”的婚姻呢?如果将婚姻的概念继续扩大下去,那么以十四条修正案的“自由”为名就好比打开一个巨大的潘多拉盒子,能够将众多不合法的东西合法化。
第64章
宪法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自由”能够扩展到什么程度,为什么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人士看来,这个分界点是婚姻主体的“二”而不是其他的数字,或者是婚姻主体的身份的改变?
林郁深深吸了口气。他在上庭前做过很多设想,也知道在自己提出“自由”这一点后会遭受的攻击,却没想到伦斯特*官直接抛出了这个最严重的问题。
“尊敬的首席*官阁下,如您所说,‘自由’条款的扩大是极具危险的事情,几十年前的罗伊案,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