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想法还有吸引力,他就会继续下去,一旦疲倦了或厌烦了,或出现其他更诱人的可能性,他便会弃之而去,这种可能性永远存在;实际上,在实践中,这种“异常活跃的实验”可以被视为类似于理论上的诡辩。因为,不管如何变化,我们仍然可以把生活看做充满可能性的——这些可能性可以考虑或尝试,而不是把生活看做要实现的方案,或要推进的目标。
    法官相信,对于审美观点来说,这些态度特别典型,揭示了该观点根本上的不足之处。他指出,唯美主义者“从外部期待一切”;这样的人对世界的理解基本上是被动的,因为他是否感到满意最终要看不受其意志控制的条件是否出现或得到满足。这种屈从于偶然性、“意外事件”,这种逆来顺受,可能表现为各种形式。有时,它依赖于“外部的”因素,如财物或权力,甚至另一个人的青睐;不过,它也可能涉及对于个人来说是内在的东西,如健康或体貌。问题在于,在所有这一类的例子中,人完全受制于环境,受制于“可能是这样,可能不是这样”。他的生活方式与那些很难确定或必然会消失的东西紧密相连,他的意志从来无法保证自己能获得或保留这些东西,甚至哪怕得到了,也无法保证自己能一直享用。一旦这些东西令他失望——这最终极有可能发生——那么,对他来说,存在的意义就消失了。至少他会暂时觉得,自己被剥夺了赖以活下去的、有价值的东西。克尔凯郭尔在另一个地方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自我是“一个可以随意赠予他人的东西,就像一个孩子的‘我’,它意味着:好运、倒霉、命运”(《致死的疾病》第51页)。因此,审美的个体具有这样的特点:他不会努力使生活具有连贯性,对当下的自己和自己应该成为怎样的人没有始终如一的观念,他的生活也没有植根于此;相反,他让“随意发生的事情”掌控自己,主导自己的行为。他的内心思索可以说明这一点,并且当这种思索出现时,可能在这个人身上引起挥之不去的绝望。他的全部生活——只是一般而言,并非具体指哪一方面——可以说是建立在一种不确定的偏见上面,因此没有意义。不过,这导向审美观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关于这一方面,法官有许多话要说。
    现在可以指出,这种自我意识可能被压抑或忽视,或者,它的真正意义至少在不知不觉中被回避了。实际上,如果这个审美个体认识到一种“更高级”的存在形式是绝对必要的,他就必然会对生活及其根基感到绝望。然而,他所不愿迈出的正是这通向伦理存在的关键一步。他深陷于自己的生活模式和思维,不愿努力去解放自己,而是想方设法逃避真相对他的影响。有时,这表现为一个人通过各种活动去克服或消除内心的不满足感,如浮士德便采用一种“有魔力”的形式。然而,一个“受人尊敬的”实业家也会有类似的表现,以非常顽固的态度从事自己的事业。不过,可以想见,还有一种更为隐蔽的形式。因为存在着克尔凯郭尔曾经所称的“知识和意志的辩证互动”,这使得我们很难看清一个人到底是在有意识地努力摆脱他所认识到的(不管其认识多么模糊)困境,还是他认为自己的困境似乎排除了全部关于基本选择和变化的观念,即他对此完全无能为力。这第二种可能性也许会成为现实。
    由此,一个人经过对审美观念进行异常地修正,会将悲伤而不是快乐视为“生活的意义”。他想,至少这是自己无法被剥夺的东西,由此,他感到一种不合常态的满足。他可能认为自己注定要悲伤,命定要悲伤。他的存在、他的感觉、他的观点,这些都无情地遵循事物的本质。由此,他把自己的不快乐归咎于个性和所处环境中那些无法改变的东西:他“多愁善感”,或其他人不善待他。或者,他可能夸大自己在这个世界上的处境和命运,例如声称自己是“不幸的人”,是个“悲剧性英雄”。此外,他还可能更笼统地将自己说成一个浪漫的厌世者(weltschmerz),带着大彻大悟的悲观者的口吻,认为实际的决定这类问题不可能具有什么终极的意义,以此**;不管他做什么,都会以懊悔而告终。在所有这些思想中,他有可能找到虚假的宁静,甚至可以找到平静的骄傲。因为这些思想的最终要点是“不折不扣的宿命论,它总带有某些魅力”(《非此即彼》ii,第241页);个人接受宿命的或决定论的观点,对自己的处境巧妙地推卸责任,为自己在而言之,克尔凯郭尔对唯美主义的分析带着微妙的心理色彩,他尤其关注那些难以一言而蔽之的细节,这里只能提出这些细节中最重要的主题。我已经表明,他对基本范畴的运用非常灵活,这使得他可以指出毫不相关的现象之间出人意料的联系,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但即便如此,有时他对范畴的延伸也有可能模糊它们的明确意义。如果《平衡》的某个读者有时想知道,只要利用一点点机智,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一切都解释为“审美地生活”,如果他想不通这一点,那是可以理解的。这还不是克尔凯郭尔的模糊范畴引发的唯一问题,因为我们并非总是很清楚,在谈到审美意识的时候,克尔凯郭尔是在泛泛而论,还是联系到自己那个时代和文化的具体表现。不过,毫无疑问,他认为自己谈到了很多同时代的思潮和行为。例如,他曾明白地说明“审美的沉思”无法“深刻地、真诚地行使意志力”,“所有年轻的德国人和法国人都在悲叹”这种病态(《非此即彼》ii,第193页)。法官对某些典型的审美观的陈述,和克尔凯郭尔后来在《当今时代》和其他地方对他那个时代流行的社会思潮中所包含的其他倾向所作的批评,这二者之间也可看出类似之处。这些倾向包括:沉迷于“外表的”、外在的东西;对个人身份和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心安理得地接受宿命论神话,不愿接受认真而实际的承诺;以世故的超然这一面具掩盖无所不在的冷漠这一风气。我们会发现,这些责难和他后来考察黑格尔的形而上学对同时代的吸引力和影响不无关系。
    不过,要是无条件地把克尔凯郭尔在写作《非此即彼》时对黑格尔的看法等同于他后来在反对黑格尔“体系”的论辩中所表达的看法,那是错误的。诚然,正如《非此即彼》这一书名所表明的,本书的部分目的在于反对黑格尔的以下观点:意识的独特形式以辩证的必然顺序相互跟随;相互矛盾的观点在普遍的心灵或精神依次展开的更高层次上实现和解。在克尔凯郭尔看来,从一种存在模式过渡到另一种存在模式遵照的是完全不同的形式。这只能依靠个人在不同的选择中作出不受限制的、无法回头的决定才能达到;并且,必须把这些选择视为互不相容的,而不能根据某种高高在上的理论把它们看做最终是可以协调或“调解”的。不过,尽管考虑到这些因素,《平衡》中显露出来的伦理领域的面貌并没有完全摆脱黑格尔哲学的影子。首先,从审美模式通向伦理模式的途径被看做一个渐进的精神运动。出现危机的审美意识至少“呼唤着”接纳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哪怕这不是当事的个人想着手解决的问题。法官所用的术语带着明显的黑格尔的痕迹,他说,“人的生命迎来这一时刻,可以说,他的即时性臻于成熟,精神要求更高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它将让人领悟到它是精神”(《非此即彼》ii,第193页)。我们进而得知,伦理模式与其说是而言之,克尔凯郭尔对唯美主义的分析带着微妙的心理色彩,他尤其关注那些难以一言而蔽之的细节,这里只能提出这些细节中最重要的主题。我已经表明,他对基本范畴的运用非常灵活,这使得他可以指出毫不相关的现象之间出人意料的联系,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但即便如此,有时他对范畴的延伸也有可能模糊它们的明确意义。如果《平衡》的某个读者有时想知道,只要利用一点点机智,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一切都解释为“审美地生活”,如果他想不通这一点,那是可以理解的。这还不是克尔凯郭尔的模糊范畴引发的唯一问题,因为我们并非总是很清楚,在谈到审美意识的时候,克尔凯郭尔是在泛泛而论,还是联系到自己那个时代和文化的具体表现。不过,毫无疑问,他认为自己谈到了很多同时代的思潮和行为。例如,他曾明白地说明“审美的沉思”无法“深刻地、真诚地行使意志力”,“所有年轻的德国人和法国人都在悲叹”这种病态(《非此即彼》ii,第193页)。法官对某些典型的审美观的陈述,和克尔凯郭尔后来在《当今时代》和其他地方对他那个时代流行的社会思潮中所包含的其他倾向所作的批评,这二者之间也可看出类似之处。这些倾向包括:沉迷于“外表的”、外在的东西;对个人身份和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心安理得地接受宿命论神话,不愿接受认真而实际的承诺;以世故的超然这一面具掩盖无所不在的冷漠这一风气。我们会发现,这些责难和他后来考察黑格尔的形而上学对同时代的吸引力和影响不无关系。
    不过,要是无条件地把克尔凯郭尔在写作《非此即彼》时对黑格尔的看法等同于他后来在反对黑格尔“体系”的论辩中所表达的看法,那是错误的。诚然,正如《非此即彼》这一书名所表明的,本书的部分目的在于反对黑格尔的以下观点:意识的独特形式以辩证的必然顺序相互跟随;相互矛盾的观点在普遍的心灵或精神依次展开的更高层次上实现和解。在克尔凯郭尔看来,从一种存在模式过渡到另一种存在模式遵照的是完全不同的形式。这只能依靠个人在不同的选择中作出不受限制的、无法回头的决定才能达到;并且,必须把这些选择视为互不相容的,而不能根据某种高高在上的理论把它们看做最终是可以协调或“调解”的。不过,尽管考虑到这些因素,《平衡》中显露出来的伦理领域的面貌并没有完全摆脱黑格尔哲学的影子。首先,从审美模式通向伦理模式的途径被看做一个渐进的精神运动。出现危机的审美意识至少“呼唤着”接纳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哪怕这不是当事的个人想着手解决的问题。法官所用的术语带着明显的黑格尔的痕迹,他说,“人的生命迎来这一时刻,可以说,他的即时性臻于成熟,精神要求更高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它将让人领悟到它是精神”(《非此即彼》ii,第193页)。我们进而得知,伦理模式与其说是“废除审美模式”,不如说是“改造”它——这句话和克尔凯郭尔关于“废除审美模式”,不如说是“改造”它——这句话和克尔凯郭尔关于种处境下的消极无为进行开脱。不过,这也仅仅是一种托辞,一种己的责任。和唯美主义者不同,他并不把个人的特征和性格当做不可改变的、必须温顺服从的事实;相反,他视之为一种挑战——他的自我认知不“仅仅是一种意图”,而是“对自己的反思,这种反思本身就是一种行动”(《非此即彼》ii,第263页)。而且,通过这种内在的理解和批判性的自我挖掘,一个人不但会认识到他在经验上是什么,而且认识到他真正想成为什么。因此,法官提到“理想的自我”,这是“他不得不为自己构想的自画像”。换言之,伦理模式中的自我,其生活和行为必须是融合的,对自我的明确理解指引它们,这种理解基于他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潜力。无论世事如何变迁,命运如何多舛,这种理解都不为之所动。他和我们看到的唯美主义者不一样,唯美主义者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无能为力,而他不会屈从于外在环境和无法预知的偶然性的专横制约。,在其背后是他没有说出口的决心,即决心置身某一阶段,只要愿意他又可以自由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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